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構成須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對方承諾,而非僅提出屬于詢價性質的要保;所聲稱的要約必須是完整的,即已明確地表明雙方打算簽訂的合同;所聲稱的要約必須已發出給對方,而不只是告訴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聲稱的要約在對方接受時必須仍然有效,因在要約被接受前,發出者可將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銷,就不再是要約,除非再次發出,否則接受無效。
承諾必須是完全接受對方發出的要約,如果改變了要約的內容,或提出了新的條件,就是反要約,表明雙方仍在協商過程中,海上保險合同并未達成,即使海上保險單已經簽發。反之,如果承諾已經做出,表示協商已經結束,合同已經成立,即使后來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改變了承諾的內容,也不能改變雙方達成的海上保險合同,保險人單方面改變的內容,對被保險人無約束力。如果要約是被保險人發出的,保險人承諾的方式有:正式承諾,如發出一封承諾信件或電信;簽發保險單;接受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等。
訂立保險合同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實際上要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有時是困難的,口頭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則海上保險合同將被認定為尚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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