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單方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需要。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實際上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提示]
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不是說勞動者在違法或違約解除的情況下,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那么勞動者就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如果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那么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小編提醒勞動者要注意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盡量使之符合法律規定,盡量爭取法律上的優勢,避免導致承擔較大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文章標題問題的回答,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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