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解答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么樣的?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證書一般幾天能拿到
2021-01-20如何申請商標注冊
2020-12-07注冊商標保護期限是多久
2021-01-07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支付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2020-12-23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對方申請復核影響拿車嗎
2021-01-12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021-01-09農村內非法買地如何處罰
2021-01-12投資商業地產需謹慎,從五大注意中學如何保護自己
2021-03-07公司解散的補償金時效是多久
2021-01-10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2021-01-29競業限制單方簽字生效嗎
2021-03-05什么情形適用于勞務合同
2021-01-01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25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嗎?
2021-02-21產品責任險與公眾責任保險的比較
2021-02-20人身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09疲勞駕駛保險公司會賠嗎
2021-01-29重大過失行為保險拒賠合法嗎
2021-03-24強制拆遷補償款能否執行
2021-01-12城中村拆遷,是按房屋實際面積補償還是按人均安置面積補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