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
提示:新的用人單位在未見到被錄用員工出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況下便予以錄用,應按《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員工擅自離職的注意事項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提示:新的用人單位在未見到被錄用員工出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況下便予以錄用,應按《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員工擅自離職的注意事項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
提示:新的用人單位在未見到被錄用員工出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況下便予以錄用,應按《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執行;
職工擅自離職,抵押金也應返還。因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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