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曠工幾天才能被單位解雇
關于曠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環境下,連續曠工需達到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超過30天才能除名,相當于現在所說的解雇。
關于員工曠工天數問題,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均未作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看企業規章制度了。《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只要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即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
那問題來了,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將原來的15天降為3天有效嗎?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連續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雇,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
案例
廣某公司張某軍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連續曠工三天,且未能說明曠工原因。廣某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第十章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系。為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631號裁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廣某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系,根據廣某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張某軍應認定為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根據上述《員工手冊》的規定,廣某公司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向張某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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