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山東省**船廠被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SCHOELLERHOLDINGSLIMITED)1996年4月6日原告作為買方與湖北省**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簽訂了編號為CMECHBV9602的船舶收購合同,合同標的涉及CZ004、CZ005、CZ006、CZ007等6艘船舶。該合同的最后一頁由買賣雙方簽字確認,合同的每一頁由原告方代表閆*池和**機械公司代表韓*歐分別以簡寫“閆”字和“韓”字簽字確認。在此之前,1995年12月22日,韓*歐曾與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簽訂關于CZ006、CZ007船舶的CMECHB9605、CMECHB9606號兩份船舶購買合同。兩份合同均載明:當事方為**機械公司(賣方)、**船廠(建造方,亦與前者為聯合賣方)、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買方);當事方同意依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由建造方建造,賣方出售且交付給買方,買方購買、支付價款、接受和提取合同定義的一艘船舶。合同第12條“適用法律及管轄”規定:“對于建造方/賣方和買方之間的爭議,依照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規則在倫敦仲裁。適用英國法律。”該合同由韓*歐代表賣方簽署,原告方在合同上無簽字或者蓋章。1999年7月30日,原告、被告和**機械設備公司簽署CZ006船舶交接議定書(PROTOCOLOFDELIVERYANDACCEPTANCE)。該議定書載明:被告為買方、**機械設備公司為賣方、原告為建造方;CMECHB9605號合同系前述買方和賣方之間于1999年12月22日簽署。此議定書由張*海代表原告方簽字確認。2000年11月21日,英國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務庭核準了被告委托的**黑爾。泰-勒。迪克森律師事務所(HILLTAYLORDICKINSON)以原告為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2000年11月27日,該律師事務所(HILLTAYLORDICKINSON)律師RUSSELLST.JOHNGARDNER根據2000年11月21日英國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務庭作出的命令,以被告為申請人、**機械公司和原告為被申請人,向該法院提交了“仲裁索賠表格”(ARBITRATIONCLAIMFORM),申請該法院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決定申請人于被申請人之間因1999年12月22日簽訂的CMECHB9605、CMECHB9606號合同產生的爭議,并稱根據該兩份合同,被申請人同意建造并向申請人出售船體編號分別為CZ006、CZ007的兩艘船舶。該法庭并于2000年11月30日認可了被告律師準備的“仲裁索賠表格”(ARBITRATIONCLAIMFORM)。被告在其“仲裁索賠表格”中認為,依據其在1995年12月22日與湖北省**設備進出口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編號分別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建造編號分別為CZ006、CZ007兩份船舶購買合同,其有權基于上述兩艘船舶的缺陷對原告提起仲裁。原告以其根本不知原告、湖北省**設備進出口公司與被告之間何時簽訂了兩份編號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購買合同,也不知道該兩份合同中將原告列為共同賣方,原告也從未委托或答應過湖北省**設備進出口公司以原告的名義再簽訂其他船舶買賣協議為由,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買賣合同關系確認之訴。并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針對合同爭議,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轄權,故中國法院具有當然管轄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編號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購買合同的合同關系,也不存在仲裁協議,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狀,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審判」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涉外船舶建造、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爭議,原告起訴后被告未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本案涉及的建造號碼為CZ006和CZ007的船舶建造地為中國威海,合同履行地在中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中國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由于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事法院轄域,因此應由本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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