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2、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有賠償責任。
3、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承運人對于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于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二)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托運人有以下責任:
支付運費;
包裝貨物并申報貨物資料;
辦理貨物運輸手續;
托運危險品的責任。
(三)貨物交付
1、貨物交付的形式。
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形式包括實際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實際交付是直接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況下,如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時,將貨物置于一個適當的場所并通知收貨人領取而視為完成了交付。
兩種交貨方式中,實際交付是一般原則,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況,即在實際交付不可能時才能采用象征性交付。
2、檢查貨物和通知。
收貨人從承運人處收取貨物時,有義務對貨物進行檢查。如果貨物處于不良狀態,則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運人。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是顯而易見的,通知應當場作出。如果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該在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7日內作出。如果是集裝箱裝運的貨物,應該在交付的次起連續15日內作出。對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認定交付時的狀態與提單記載不一致的原因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轉至收貨人。但是如果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合檢查或檢驗的,則無需就已經查明的滅失或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承運人和收貨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貨物前申請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在對貨物進行檢驗時,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如果是遲延交付,收貨人必須自交貨次日起連續60日內提出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書面通知,否則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3、留置貨物。
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承運人留置貨物的前提是貨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貨物已經脫離其控制則不能再主張留置,但貨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貨物卸下后存于承運人的倉庫或能控制的第三方倉庫,則仍能被留置。
承運人只能留置債務人的貨物。由于運輸途中的貨物可能發生轉賣,因此,承運人行使貨物留置權時必須查清貨物的所有權人是否是債務人,否則可能因錯誤留置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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