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辦退工手續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1條第1款也有類似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必須予以辦理。
對于用人單位拒絕辦理退工手續或出具相關證明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89條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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