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不合法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用于明確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這既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如果某一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每天必須工作十小時,則這一規定就是違法的;再如,勞動法的規定,也是違法的。
二是在程序方面,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遵守以下三個程序:
(1)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工會和勞動者提出的意見,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上述程序確定了用人單位制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法定程序,體現了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了這三個法定程序,如拒絕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拒絕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不進行公示或者不告知勞動者等,則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
這里要說明兩點:
(1)程序守法是現代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實體內容是正確的、合法的,但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作出,則也是違法的。
(2)本條規定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只限于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有關其他事項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全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的范圍,可以不必遵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制度程序應當合法,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是無效的,或對勞動者無約束力,單位不能以此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解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請求二倍于經濟補償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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