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標準規定主要分三種情況,即: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大腸菌群)以及船舶垃圾排放規定,下面是對這三種標準的詳細介紹。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標準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大腸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二、排放規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緊急處理排放區域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項目內河沿海(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沿海(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懸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群不大于250個/100毫升不大于250個/100毫升不大于1000個/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內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飄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于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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