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中國《海商法》第165條對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條還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二、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中國規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傳統的狹義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礎上,同時又融合了《里斯本規則》中一些較為先進的立法規定,因而處于傳統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
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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