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期間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能解除嗎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42條第2款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舊傷復發是否適用第42條第2款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首先,確定屬以前的工傷復發,即與前次工傷存在因果關系;
其次,在舊傷復發期間勞動合同屆滿;
最后,工傷舊傷復發存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規定,評殘標準分為10級,符合評殘標準1級至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工傷未達到10級傷殘的,可不適用第42條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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