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共同的、真實的危險。共同海損必須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面臨共同的、真實的危險時發生的。
所謂共同的危險,是指這種危險對船舶和貨物都構成威脅,僅僅危及船舶或貨物單方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如天氣悶熱而船上的冷凍設備損壞,可能導致貨物腐敗變質而船舶本身不受影響,就不是共同危險。所謂真實的危險,是指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僅僅是主觀臆測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
2.必須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損中采取的措施必須是船長或其他有權作出決定的人為了挽救船上財物的明確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風浪,如果是為了減輕載重而主動將重量大而價值低的貨物拋下海,貨物的損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貨物因船身劇烈顛簸而被甩人大海,這種損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適當的處置行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場,在當時的情況下,慎重考慮后所為的行為。如船舶遭遇海難,須投棄一部分貨載,船長不將木材、廢鐵等重而便宜的貨物投棄,而是將鉆石、名畫等貴重物品首先投棄,則屬于不合理的處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有效是指因其行為而使財產得以保全。
3.損失必須是直接的、特殊的。共同海損措施是以犧牲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為特征。被犧牲的利益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異常的。
所謂直接的是指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直接造成的。間接損失,如船期損失、滯期損失、市價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損損失。
特殊的是指損失必須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開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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