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共同債務和房屋收益應如何分?
如果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怎么分都可以。如果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均無過錯,原則是平均分配財產和債務。
1、共同財產的房屋可以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相應價金,也可以折價出售分配價金。
2、甲方在乙方不知情下的債務,一般情況下仍共同分擔。除非債權人明確知道是甲方個人借債,或者甲乙雙方有協議。
3、甲方這一說法如果乙方同意,可以,如果乙方不同意,另行協商。
4、子女均已成年,不存在監護權問題。
二、離婚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了之后就會涉及到債務和財產分割的問題,但對于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認定好哪些是屬于共同的,哪些是屬于個人的,同時對于房屋的收益也需要認定這套房子是否屬于婚后所得到的而產生的收益,所以,認定好就可以保障到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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