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鑒定需要準備多少費用
2021-02-06房屋轉租不得不注意的事
2021-03-09承諾延遲怎么辦?
2021-03-18與擔保法有關的幾個實務問題
2021-02-19酒駕出車禍私了要多少錢
2021-02-05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2020-11-21民法總則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有哪幾種
2020-11-23判決生效后還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0-12-16申請設立商業銀行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2021-02-26擔保合同需要債務人知道嗎
2021-03-04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2021-03-16離婚了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還需要更改嗎
2021-02-08個人購買住房是否免征印花稅
2020-12-27冒名頂替簽訂勞動合同的效力
2020-12-19為何高管人員勞動爭議訴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2020-12-23定值保險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1保險合同變可分為幾種情況
2021-01-20無責免賠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21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
2020-12-04車撞人保險沒賠付需墊付嗎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