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劉大學畢業后,到某幼稚園應聘成了一名幼師,入職前,學校規定要從工資中扣1000元培訓金,用于平時的培訓,離職時再退還。可是,現在小劉要辭職了,培訓金卻遲遲拿不到手。
對此,幼稚園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合同規定,培訓金是要退還給員工的。學校和小劉簽的合同期為兩年,而小劉現在剛剛工作一年就離職。同時,其中一項規定員工離職,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學校,然而去年放假時,她根本沒有說離職事情,今年上班時,卻提出離職。對此,學校不能接受。她根本沒有按照正規程序來辭職,相關手續也沒得。去年放假時,學校也給她發了獎金,如今她卻突然要辭職,培訓金自然無法退還。
律師說法:學校至少應退500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律霸網小編推薦您閱讀:
更多辭職相關知識
更多勞動法相關知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抵押
2021-03-17業務委托書可以背書轉讓嗎
2021-01-25離婚協議書反悔如何處理
2021-02-28繼承權按照哪些序依次行使
2020-12-30商場顧客摔傷誰負責
2020-11-18房租中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020-11-16免責條款有效性認定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2021-02-15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包工頭在工地傷亡怎么賠償
2020-12-02案例 旅游安全事故應明確旅行社責任險理賠范圍
2020-11-15保險批單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2021-03-24交通事故保險不理賠怎么辦
2020-11-13保險法基本原則以及作用是什么
2020-11-18該保險合同是否適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原則
2020-12-1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有哪些,以及有哪些方式
2020-11-18城中村拆遷補償標準能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標準嗎
2021-03-02小產權房的房屋拆遷補償是怎么規定的
2021-01-15湖南益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9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1-02-02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如何認定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