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規定,北京時開勞動糾紛律師認為,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現實中,我國的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如上海),還設立省一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主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或者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等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省一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不存在級別管轄的關系。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包括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案件。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是國家一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一級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縣一級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書上會列明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哪一個具體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直接向該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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