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精神賠償按照兩個人協商的方案寫就行了,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沒有固定的標準和模式,只要注明雙方的信息寫清雙方的訴求即可。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協議離婚時的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4、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4、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利,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關于精神賠償的離婚協議中應當按照兩人協商的賠償標準來進行,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來進行賠償,一般會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的損害進行賠償,其中物質損害賠償包括了受到傷害產生的醫療、誤工等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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