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在試用期內可否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并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對于《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后,用人單位并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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