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的形式分為純救助和合同救助。純救助是指船舶遇難后未請求外來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為。合同救助是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救助合同進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fā)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必須處于真實的危險當中。
2、救助標的是法律所認可的。船舶是海難救助中最常見的對象。海商法特別規(guī)定,船舶是指該法第3條所指的船舶以及與其發(fā)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間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須是海商法第3條規(guī)定的,20總噸以上的并非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另一方則可以是任何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等。
海難救助的對象限于財產,對人命進行救助是人道主義的行為,是每個人應有的道義責任,因此,對海上人命的救助不應適用海難救助的相關法律制度。但為了獎勵對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財產的同時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權從財產救助者應得的報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額。
3、有自愿而為的施救行為。施救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如船員對本船在遇險時提供的勞動,引航員對船舶的引領,國家消防職能部門進行的滅火等行政行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為。
專業(yè)救助公司或專門為救助作業(yè)而設計的船舶進行的救助,并不違背自愿原則。由于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原因,在我國沿海發(fā)生的許多救助行為都是由國有船舶進行的,或是在我國港口當局的指揮、控制下進行的,這種救助也并不違背救助的自愿性質,仍然應該適用海難救助的法律加以調整。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海難救助的形式是否包括純救助的介紹。通過上述介紹可知,海難救助的形式包括純救助,船舶遇難后未請求外來援救,救助人自行救助。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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