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根據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證件,“海安2號”輪觸礁和救助的情況如下:“海安2號”輪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香港駛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島北礁即北緯17°06東經110°30處擱淺。屬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輪于10月5日16∶00時抵達現場。由于雙方未就簽訂救助契約問題達成協議,考慮到難船上船員的安全并根據船長的要求,“穗救201”輪在現場進行守護。10月8日,天氣惡化,7820號臺風前鋒已進入南海,難船機艙破裂進水,電源中斷,船長發出SOS求救信號并決定棄船。“穗救201”輪冒很大風險在黑夜中放出救生艇將難船全體船員20人救出,并于10月11日送到黃埔港。10月13日,“海安2號”輪船長與救助人×××簽訂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標準格式的救助契約。關于難船的情況,救助人于1978年10月7日至18日派出“穗救6號”輪及技術人員進行了勘察,結果如下:(1)該輪擱淺時艏向240度,在7820號臺風過后艏向已移至192度。船體受海浪沖擊劇烈震動。(2)最高潮時,該輪船艏吃水0.5米,船艉吃水1.6米,低潮時該輪全部干出,周圍600米范圍內礁石已全部露出水面。(3)左舷從102號肋骨至75號肋骨處共有八道裂縫,每道長約20公分,寬約2公分;右舷從50號肋骨至54號肋骨處船殼板自載重線以下嚴重折皺。甲板起拱形,舭部有一個50×70公分的破洞。(4)燃油艙已破裂,燃油已全部漏掉。(5)第一和第二艙雙層底已破裂進水,第二貨艙也已進水,底層貨物已被海水浸泡。(6)機艙自23號至25號肋骨嚴重變形,主機底座裂開進水,海水淹至發電機及主機下半部。(7)甲板上所載醋酸和雙氧水因受臺風及風浪沖擊,部分已受損。“穗救6號”輪勘察完畢后回廣州補充設備。救助人于10月16日派2600匹馬力的救助拖輪“穗救202”到現場守護。1978年11月2日,“穗救撈6號”(總噸6503)救助工程船、配備臨時趕制的四艘卸貨駁船(6M×4M×1M)、三艘海上工作艇(40馬力)和空氣壓縮機、發電機、券場機等設備以及103名救撈人員從黃埔啟航,4日到達北礁。首先用了四天時間在礁盤的西南邊炸開一條長420米和寬14米航道,設立40個燈標,以便安排卸貨和減輕難船擱坐力,然后拖絞難船出淺。11月10日開始卸貨,12月29日卸貨。卸貨期間氣候惡劣,每天風力都是5到6級東北風。為了加強卸貨進度,在駁船因低潮不能靠近難船時,救撈人員冒著危險扛著貨物涉水趟過600米礁灘,然后將貨物裝上駁船。在東北強風季節過去以后,救助人于1979年3月28日派出“穗救6號”、“穗救201”和“穗救207”前往現場。經過補好難船漏洞,充氣排水,拋了三組出淺錨和在船艏安設一副推力把桿,于1979年4月19日成功地將難船拖絞出淺。4月23日“穗救207”將“海安2號”輪從北礁拖回黃埔港。由于無法與船方取得聯系,救助人于1979年9月24日將“海安2號”輪出售。船舶的救助報酬問題,不屬于本案的仲裁范圍。關于獲救貨物的數量和價值,根據1979年7月黃埔理貨公司理貨的結果,全部獲救貨物僅有400余噸。已由救助人先后于1979年(仲裁程序開始以前)和1980年(仲裁程序開始以后)分兩批出售。第一批貨物售價為人民幣217,757元,運雜費碼頭倉租等費用17,700元;第二批貨物售價213,246.40元,裝卸及運輸費用12,679.02元,合計凈值400,624.38元,再扣除已由貨方支付的理貨費人民幣20,000元,貨物的獲救價值為人民幣380,62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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