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的訂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長代表船東和貨主簽訂。海商法第175條規定: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這一條規定了兩個法定代表權,即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東,以及船長和船東有權就船載財產代表財產所有人簽訂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變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一方起訴或者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可以判決或者裁定變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當的或者危險情況的影響下訂立,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2.根據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項明顯過高或過低于實際提供的救助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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