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管是用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是考慮到勞動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試用一次即可了解,無需再次試用。而現實中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此文版權歸法律界網站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法律界網站!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怎樣寫刑事判決書
2021-02-02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1-01-24房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2020-12-30倉庫租賃協議
2021-02-01欠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2021-03-14有規定孩子三周歲內離婚歸媽媽嗎
2021-01-29語言誘導自殺算犯罪嗎
2021-03-14犯罪中止的定義與適用
2021-03-12網賭立案后會怎么處理
2021-02-27實習期應該有工資嗎
2020-12-27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期限是什么意思,時間是多久
2020-11-13人民財產保險理賠標準是什么
2020-11-10保險“霸王條款”輸官司
2021-01-04城市土地可以轉讓嗎
2021-03-09拆遷評估后多長時間補償拆遷
2021-01-06非住宅公產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2-012020年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及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1-03-26城市拆遷原地安置補償比例
2021-02-22無證房屋拆遷補償是怎么規定的
2020-12-07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