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報酬的確定,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或仲裁,在確定海上救助報酬時,應綜合考慮下列情形:
1.被救財產的價值,一般情況下,救助報酬不應超過被救財產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載旅客、船員、貨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無效果無報酬;
4.救助方進行救助工作所花費的時間、所耗費用和所受損失;
5.救助方為救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時性;
8.救助方船舶和設備的有效性和處于準備使用的狀態和價值;
9.救助方的性質。
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由于本身的過失造成必須救助財產的損失,救助報酬應酌減;如果救助方有盜竊或其他欺詐行為,救助報酬應酌減,甚至喪失救助報酬請求權。
救助作業結束后,救助方有權向被救助方請求提供救助報酬擔保,在未獲得擔保之前,救助方對被救助的財產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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