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物質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痘橐龇ā芬衙鞔_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么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離婚賠償程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夫妻雙方離婚時,是需要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處理的,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有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是否存在離婚過錯方來處理,受害方可以根據實際提交相關證據到司法機關來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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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數額規定是什么?
法院判離婚賠償未執行的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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