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訴人:孔某某,男,某科技有限
被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申訴請求:申訴人孔某某以被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社會保險費為由于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審查查明:
2001年5月,由法人代表陳某某、申訴人孔某某,原株洲某百貨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共同發起將原株洲某百貨有限公司變更為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孔某某、胡某某口頭約定:該公司由三人共同出資不等,風險利潤按《公司法》辦理,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并約定公司未營利之前股東不拿公司工資。同時明確胡某某投資4萬元、孔某某投資3萬元(實際投資5000元)、其余陳某某出資。其后,被訴人任命申訴人擔任常務副總經理一職,負責銷售、財務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至2003年1月期間,陳某某、孔某某、胡某某都沒有領取工資報酬,因公司業務的差旅費等其他開支費用都得到了報銷,但沒有分到紅利(公司成立初期,開發市場資金投入較多,沒有利潤)。
2003年2月,申訴人找到被訴人另一負責人黃某某要求簽訂勞動合同。3月10日,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了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止的半年期限勞動合同,安排申訴人在常務副總經理崗位工作并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日常行政管理,合同約定了月工資發放標準。2003年4月30日放假后,申訴人沒有回公司上班也沒有向被訴人辦理任何請假手續。5月5日,被訴人召開工作會議,申訴人未到公司上班。5月8日,被訴人召開公司辦公會議,申訴人沒有來公司上班,同日,被訴人負責財務管理的張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張某是申訴人孔某某聘請來公司上班的)。6月6日,被訴人在**廣播電視報刊登公告:“孔某某你于2003年4月30日不履行勞動合同,擅自離職,至今無故不來公司上班,希見報后在10日內務必回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如逾期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本人負責。"在此期間,被訴人有關負責人給申訴人發送了6次短信息和電話聯系要求其回來上班或辦理有關交接手續,申訴人仍沒有回公司。7月16日,被訴人在**廣播電視報刊登聲明:"孔某某,你作為本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于2003年4月30日擅自離職,無故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03年6月6日登報,請你務必在10日內回公司辦理有關手續,但你仍不到公司來辦理有關手續,應視為曠工,經公司研究決定,正式通知你,已被公司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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