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貨物滅失的責任
提存后,貨物滅失的風險歸債權人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提存的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綜上所述,提存后債權人不去取回提存物從而導致貨物滅失的,肯定是因為債權人不及時受領權利而造成的,那么自然就應當讓債權人自擔風險、自負責任,肯定也就不能因為這個問題再繼續糾纏債務人。如果您恰好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覺得自己的權益遭到了侵害,想要爭取,或者是還需要更多的法律咨詢服務,歡迎聯系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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