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向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咨詢:我在北京一家單位工作,現在哺乳期內。前幾天孩子生病,我打電話給單位領導請了幾天假?,F在回單位上班,單位人事部門說,我沒有請假條,連續曠工5天,要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專家解惑】
北京勞動法專家趙-恒律師解答如下:
1、哺乳期內,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女職工在法律規定的“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出現客觀情況為由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那么,在“三期”內的女員工,用人單位是否一概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以下情況解除“三期”內女員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是勞動者具有重大過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以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2008年之后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經過民主討論程序)
(二)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了公示
(三)規章制度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員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用人單位對辭退員工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進行相應的規定,或者單位不能證明員工具有曠工行為,都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趙-恒律師,法律碩士,北京勞動法專家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趙律師聯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電話: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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