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合同終止財產清算順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不是法人企業,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業清算時,債務一般是不分清償順序的,需要清償全部的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不是法人企業,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業清算時,債務一般是不分清償順序的,需要清償全部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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