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離婚過程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
三、夫妻約定離婚過錯賠償金是否有效?
(1)夫妻雙方以協議或者保證書的形式約定離婚過錯賠償條款,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約定,此約定的賠償數額可以作為確定賠償的標準。
(2)根據過錯方的過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數、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獲利的情況、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總體來說一般對夫妻雙方約定離婚過錯賠償金還是能夠得到支持,但若對于約定的賠償金明顯過高或者與上述第二個認定標準相差甚遠,導致顯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法院也會將賠償金調低。
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補償不是一回事,其中損害賠償,要求是一方有法定過錯情形,從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需要解除婚姻關系。一般在離婚的同時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但如果夫妻二人都有法定過錯情形,那么彼此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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