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事務合伙人有哪些義務
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企業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果自己與合伙企業交易,就包含了與自己交易,也包含了與別的合伙人交易,而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合伙事務執行人又稱“合伙負責人”。由全體合伙人選舉,負責合伙日常事務執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的選舉,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伙事務執行人一經選任,即為合伙的代理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辭職或解任。合伙事務執行人在執行業務中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擔。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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