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一年還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工作一年,還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要有在本單位工作的證據。
勞動關系是事實關系,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要件,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一種證據。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要有在本單位工作的證據,例如工資條、工裝等。根據勞動法規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工作之日滿一月起至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要給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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