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執行人需要什么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執行人需要的條件是合伙協議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人可以是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合伙人退伙,怎么解決合伙債務
按規定,合伙人退伙后將要處理以下幾個問題:
1、合伙財產
合伙人要退伙,那么需要先結算合伙財產,這也是退伙的合伙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具體結算時,需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如果還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并且也還有未收回的合伙財產,那么即可能要等事務了結了再結算。
2、合伙債務
在退伙時,合伙人可以主張結算合伙財產,但同時也要清償合伙產生的債務,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要是在退伙時還有未了解的債務,那么即使已經在合伙企業中宣告退伙,但是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債務清償找退伙的合伙人。
不過,合伙人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后,可以請求其他合伙人清償。如果因為自己已經退伙,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清償的,那么其他人屬于違反約定,可以就此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余人返還應償還部分的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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