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有什么
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些因素導致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要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屆滿后,又恢復到以前的正常狀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②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a href='http://www.7756740.cn/lawyers/list-410100-0-0.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
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
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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