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財產質押是否需要簽訂合同
質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合伙財產質押是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的。此外,合伙人將合伙財產進行質押的,必須經過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二、合伙人對財產份額質押的條件
(1)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質物,與他人簽訂質押合同,但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必然影響著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2)合伙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過錯行為給善意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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