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治愈后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特別規定,治愈后是否可以解除也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臺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關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這并不表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訂立就不得變更或解除。勞動法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依約解除)。此外,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以下歸納總結依法(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因違紀違章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布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工傷職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有其特殊的規定,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程序。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有疑問,可在線向律霸網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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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范文康,貴州卓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國內知名公安類院校法學專業,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學專業知識扎實。由于學校的特殊性,范文康律師曾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學習,協助民警辦理各類治安、刑事案件,成功調解多起疑難經濟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操經驗。范文康律師始終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期間辦理的案子基本上都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評。一直為貴州合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苗小妹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繽幕咖啡店、貴州赤兔馬科技有限公司、沿河一品源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普安縣小茗哥哥茶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訴訟及非訴業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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