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當事人是當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1) 一般情形;
(2) 軍婚訴訟:a,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b,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七種情形: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起訴離婚的;
(2)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起訴離婚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起訴離婚的;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軍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4、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涉外離婚規定):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在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中,考慮到實際情況的不同,對去哪里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律中就有多種規定。但通常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正在被監禁的,那么原告方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方精神病離婚訴訟是否允許?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訴訟法院能否判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重慶公交車墜江,誰負責
2021-02-142020工傷鑒定后傷情加重可以重新鑒定嗎,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7醫療事故鑒定
2021-01-13商號權糾紛主體可以是個人嗎
2021-02-24車禍臉上二級傷殘賠多少錢
2020-11-19商業銀行出租經營許可證如何處罰
2020-11-12實習協議期是多久
2021-03-18飛機軍事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8購車險小心“高投低賠”
2020-12-17裝卸工跌落車下受傷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
2020-12-23逆行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3-14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2021-03-07財產保險合同中給付保險賠償金須遵守哪些原則
2021-01-01保險對方車主不理賠怎么處理
2021-03-11法律對保險公司境內外代表機構設立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28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所帶來的保險糾紛
2021-01-20雇主責任險案例
2021-01-12人壽保險的除外責任
2021-02-22買了保險之后可以退保嗎
2021-03-05再保險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