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協議何時生效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普通合伙協議一般是自雙方簽訂時生效的,如果是附條件的合伙協議,條件達成時才會生效的,附期限的,期限屆至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伙財產的保全要如何進行
1、合伙財產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2、合伙份額轉讓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份額,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額出質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
4、合伙債權抵銷的禁止。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合伙代位權的禁止。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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