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是什么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合伙人死亡、合伙人喪失債務償還能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并分享利潤;
3、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 合伙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國,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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