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類情況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主體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不符合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1、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于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周歲),終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
2、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的個人和合伙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的租賃(生產)、承包(生產)企業等經濟組織。
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用工滿一個月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結清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合同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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