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性責任,合伙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伙財產求償;只有該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伙人求償。
無論是合伙企業還是個人合伙,對外(即對合伙的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即承擔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連帶”則意味著每個合伙人均須對全部合伙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
無論是合伙企業還是個人合伙,對內(即合伙人之間)則是按份之債,某個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十條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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