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二、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三、個人獨資企業成立的條件
(1)主體條件:即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自然人有兩種屬性:一是其自然屬性,即自然人根據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取得主體資格;二是其法律屬性,即自然人獨立自主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數量僅限于一人。自然人以外的團體或社會組織雖然也常有單獨投資經營的情形,但不能視為獨資企業,如國家單獨投資的企業通常被稱為國有企業,團體或社會組織單獨設立的企業則通常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由于企業設立后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以投資人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7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國家公務員、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及現役軍人等。
(2)名稱條件:即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是表示企業特征的文字符號,是企業進入市場,開展經營活動的表征。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僅應當與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名稱區別開來,而且應當與其他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區別開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范圍相符合,在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等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業申請登記時,企業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準予登記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3)出資條件:即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是指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承諾投入企業資本的總和。它不是注冊資本,只是經營條件,不具有對債權人給予擔保的效力。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數額沒有給予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只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并不要求投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相比而言,合伙企業和公司有較為嚴格的出資要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合伙人要實際繳付出資,且對出資方式也作了具體的規定。公司法也規定,公司在設立時,股東出資不得低于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出資必須實繳且需要驗資。
(4)物質條件:即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個人獨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同時,法律作這一要求也是為了使個人獨資企業與行商游販相區別。
(5)雇員條件:即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包括從事業務活動的投資人和企業依法招用的職工。對個人獨資企業從業人員的數量,個人獨資企業法未作限定。只有投資人一人從事業務活動,也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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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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