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伙組織形式僅屬限于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屬于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方由合伙人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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