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公司解算原合伙人按股份比例應交的出資額未給公司債務可以要回嗎
我和丁某、陳某,3人共同合伙,按照持股比例,我42%、丁29%、陳29%比例出資,我是公司的法人。第一次公司成立資金都是到位的,第二次出資,我個人全部繳清,丁某欠一部分余款未繳和陳某一分都未繳納,現公司由于經營不下去,打算解散,丁某和陳某現都不愿意繳清出資應繳余款,像這種情況可以通過訴訟催討他們的債務么?
有幾個問題不明白
1、原合伙人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原合伙人堅決不補繳呢?可以訴訟原合伙人嗎?“違約責任”是賠錢還沒有什么,比例是多少呢?)
2、在公司法當中94條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發起人未按期出資的,其它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個發起人到底是指誰,是法人還是指什么?)
律師回答:
a.你們公司的情況,一般應當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一般也沒適用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
b.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起訴。
c.違約責任,一般是指這樣一種行為給你們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所造成的損失,包含這一行為導致公司出現的經營困難。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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