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參與修改或補充合伙協議;(2)對其他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3)對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知情權;(4)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5)執行異議權;(6)依法撤銷對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委托的權利;(7)對合伙企業經營中的有關事項的表決權;具體包括:(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b)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營場所(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d)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e)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8)對合伙企業利潤享有分配的權利;(9)法定事由下退伙的權利;(10)依法行使除名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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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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