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有權開除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跟公司約定三年期限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按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兩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公司要求跟勞動者簽訂三年期限的競業限制約定,屬于違規。
不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勞動者要遵守約定,不得到與該單位有競爭等關系的單位上班。違反約定的,需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并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要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違約的,勞動者可以先去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以違反限制約定反抗的,將要支付違約金。
最后,為保障公司的商業秘密,現在很多公司都會跟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一定的期限,但是約定的時間過長的,屬于違規的,勞動者可以維權。當然,因為競業限制違約金產生爭議的,比如雙方對違約金標準存在爭議的,可以在必要時去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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