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雙方自愿不簽勞動合同嗎
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的主要義務,不存在自愿不簽。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用工,將要承擔較大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1)未滿1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合同的,從第2個月開始每滿1個月就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應在1年內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愿簽訂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1個月或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不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滿1年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在1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就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負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4)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勞動者自愿不簽合同的聲明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無論勞動者是否自愿不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代價很大。
通過小編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不可以雙方自愿并約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這方面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相信大家從上文已經找到有關的答案了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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