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業與其他組織形式的不同之處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適用范圍。
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規定。
此外,《合伙企業法》只規范注冊登記為企業的專業服務機構,而很多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并未進行企業登記注冊,但在責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責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在附則中專門做出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2、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公示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應當對這一情況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責任形式。
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制度的最關鍵內容,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將其規定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相對削弱。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專門規定了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即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適用普通合伙的其它規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實質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業,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關于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如,《合伙企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的,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此外,《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人資格條件、合伙繼承等方面,都考慮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資格取得的特殊情況,做出了特別規定。另外該法對于外國人開辦合伙企業做出的特別規定,也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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