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交回公司嗎
如果是雙方簽訂要給一份公司,如果是辭職則不需要將合同交回給公司。
怎樣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一)案例
一名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要按照他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17年零半月,但這名員工在公司只工作了6年零半個月,請問,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二)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是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而非工齡,如上例員工工作6年零半個月,正常情況下,只能獲得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沒有17個月。
一般勞動合同是簽訂兩份的,自己保留一份,一份交給公司。如果公司要收回兩份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必須要好好保留起來。對于公司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情況應該要怎么樣去處理才比較好事,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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