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毀損
2013年6月7日22時46分許,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某地的車棚發生火災,造成車棚內部分電動自行車不同程度燒損,無人員傷亡,過火面積約80平方米。起火原因為:火起于車棚內西北部紀某等人放置的電動車處,應是電動車電氣系統出現故障起火引起的。紀某所有的電動自行車于2011年11月21日購買,購買金額2700元。該車存放于劉某承包的車庫內,因火災造成損壞。現紀某要求劉某賠償電動車損失2700元及交通費800元,訴訟費由劉某承擔。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本案中,經公安消防大隊事故起火原因為紀某等人的電動車電氣系統出現故障。紀某交付保管的車輛有瑕疵,且未通知保管人,可以認定紀某的車輛損失是自己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對紀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損失誰來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紀某與劉某達成了保管協議并完成交付,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紀某的電動車在保管過程中因火災毀損,但起火原因是寄存人紀某交付保管的車輛電氣系統有瑕疵,且未對保管人劉某進行告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保管人劉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保管物在保管之前應當對相應的事情進行告知,如果沒有告知的,保管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所所引起的損失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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